本文摘要:于正琼瑶诉于于是以《宫锁连城》剽窃《梅花烙》剧本一案一审判决琼瑶胜诉后,于正及四被告皆明确提出裁决。
于正琼瑶诉于于是以《宫锁连城》剽窃《梅花烙》剧本一案一审判决琼瑶胜诉后,于正及四被告皆明确提出裁决。昨日上午,该案二审在北京市高院开庭,庭审持续了近一天时间,未当庭宣判。此次开庭,于正方递交了刚刚从台湾地区取得的新证据,证明早于在上世纪90年代琼瑶之后已将《梅花烙》着作权出让。
于正方从台湾取得的新证据表明琼瑶不拥有《梅花烙》着作权。昨日上午9时30分,8名代理人代表于正等5位上诉人参加了庭审。于正和琼瑶两人仍然没现身法庭。
法庭上,于正方向法庭递交了一份近期证据,相提并论该证据昨天下午4点半才从台湾地区电子邮件过来。但因必须遵照两岸证据的获得程序,所以还在通过海基会办理涉及申请。目前不能索取一份复印件。
新的证据是一份财产函,内容为1992年《梅花烙》在台湾地区的注册资料,表明《梅花烙》是怡人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的,琼瑶仅有是《梅花烙》的着作人,而《梅花烙》的登记财产早已移转了怡人公司,因为台湾地区的着作权是可以出让的。于正一方称之为,被上诉人琼瑶在一审时蓄意掩饰了此项最重要事实。台湾的着作权法是容许着作权买回的,琼瑶对《梅花烙》的权利已全部并转出有,琼瑶蓄意掩饰了这一情况,一审法院也并未审查,因此导致错判。
琼瑶方已过证据递交时间新的证据合法性众说纷纭由于裁决人数较多,8名代理人阐释了大约两个小时。于正方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误解了着作权维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不维护作品内容的基本原理,裁决在内容和形式的对比中没任何法律援引,只是法官自己的推测,一审法院把受众的感觉度当成了辨别剽窃的主要依据。
琼瑶方代理人展开了统一博士论文。对于新的证据,琼瑶一方并不接纳。裁决方递交的新证据来自台湾,其合法性众说纷纭。
必需通过海基会、海协会,确认真实有效后才能用作法庭庭审。琼瑶方还指出,在法庭开庭前才递交新的证据,早已过了法庭规定的证据递交时间,也就是3月25日。此外,在此案一审阶段,怡人传播公司已开具证据证实,《梅花烙》剧本由琼瑶创作已完成,拥有剧本全部着作权。交锋琼瑶方:于正著迷琼瑶剧 侵权行为不是凑巧于正方:讨厌琼瑶无法证明剽窃不道德在二审阶段,琼瑶方也向法庭明确提出了两份新的证据。
新的证据是两份公证书。第一份证据是博客,公开发表于2006年11月7日,博文的题目是《美人如花上得云端》,指出于正十分青睐琼瑶的作品《梅花烙》,主人公及作品的故事情节早就了解其心。第二份证据是于正在2007年3月29日公开发表的《两个时代一种美丽》的文章,指出于正说一度著迷琼瑶剧,尤其是《梅花烙》。
《梅花烙》的用作其日后撰写剧本,展开侵权行为、改篇决不有可能是由于凑巧和射杀。回应,于正方代理人回应,该证据是很多年前在网上就有的,可以证明于正讨厌琼瑶老师,讨厌琼瑶老师的作品,仅此而已。
只要青睐就一定是剽窃了以前的前辈作家的作品吗?这两份证据无法证明任何所谓的剽窃不道德,还包括里面的文字,于正也谈以后要拍电影一个清装戏。总结于正及4被告一审被判赔500万2014年5月,琼瑶将于正及多家影视公司在内的《宫锁连城》制片方告上了法庭。琼瑶称之为,其在1992年至1993年间创作已完成了文学作品《梅花烙》,并原始、独立国家拥有该作品的着作权。
而《宫锁连城》的电视剧和剧本完全原始套用了《梅花烙》小说和剧本的核心情节与故事脉络,相当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改编权、拍摄权,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损害,故诉至法院,催促判令被告立刻暂停侵权行为,避免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金原告全部经济损失200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指出,该案中所牵涉到的《梅花烙》作品,不论是剧本、小说还是电视剧,都不属于既定事实,故事内容都是创作人虚构出来的。《宫锁连城》剧情桥段过多地糅合了《梅花烙》,归属于侵权行为剽窃。
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三中院裁决于正及4被告联合赔偿金琼瑶500万元之后,于正及4被告皆回应上告裁决并明确提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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